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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加班费的三个难点及法官观点

时间:2012-05-04 09:43来源:金刚童子 作者:lashlianf 中国法律网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对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待遇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强调禁止"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大家都认为计件工资制同样需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给予劳动者加班待遇,但对如何确定加班待遇,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二点:一是,如何调整计件单价。有人认为只要超时工作就调整计件单价。这种观点认为计件工资制只是工作量计酬的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员应当和其他人员执行同样的工作实践,只要工作超时,无论是否完成劳动定额,就应该支付加班工资。有人认为只有完成定额后又超时工作的才调整计件单价。理由是劳动者如果无法完成劳动定额,就不应该获得加班工资,否则无法体现计件工资多劳多得的特点,不能发挥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作用。另外还有少数人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日完成定额后又超时工作的,可以享受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无论是否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都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学会单位婚育证明。二是,如何判断定额是否合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劳动定额。由于劳动部门事先制定了大量劳动定额标准,要求企业按照国家预先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执行。但各地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就是同一地区企业的情况也相差甚远,有的定额明显脱离实际。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部门事先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只是指导性的,不必强求。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经过一定的努力,大多数工人按标准工作时间劳动,能够完成的定额就是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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