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还支出门诊治疗检查费4278.8元,上述费用有原告提供的病例资料及医疗费票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住院押金不属于报销凭证,教师婚育证明格式。该4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人龙某的证明因被告不予认可,且证人未能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误工费损失为4000元,分居多久可以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农民,其误工费应当参照《2011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职业年平均工资门元计算,原告共住院9天,应为279元。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多数为高速公路费及其提供的加油费收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世界债权国。本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原告医疗必定支出部分交通费,故本院酌定必要的交通费为(住院、出院往返北京租车各一次)1200元,其所诉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24元,被告某公司均应予以赔偿。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元未超出应当获得的赔偿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