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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显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探析

时间:2012-05-04 14:14来源:马鹏 作者:断柄剑 中国法律网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应该根据《专利法》理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在法律要求,对比一下 风险防范。对涉案不显见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判断。虽然目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实践中从未以“不显见外观设计专利”不具备“富有美感”而宣告过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实际上是将外观设计专利定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中的“富有美感”条件排除。但既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此要求,即使不以此理由在审查决定中出现,审查员个人还是应该在审查决定中体现此因素,也就是对于不显见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员应该根据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更加宽松地认定被请求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近似,从而认定被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如果审查员坚持这样的审查认定原则,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至少可以将大部分质量不高、设计要点不明确、新颖性不突出的不显见外观设计专利过滤掉,从而更加接近于实质的公平与正义。所幸的事,笔者在所经历的不显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包括前述专利无效案中,审查员实际上较好地运用了这一原则,认定该不显见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从而宣告其无效,很好地保护了相关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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