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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法律问题大盘点

时间:2012-05-04 21:02来源:mumu 作者:背影儿 中国法律网

★同居引发的过错赔偿问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无过错方配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依据该解释第29、30条的规定,此种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起诉离婚时同时提出 ,不得单独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转让案例。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此种请求,股东合伙协议书。也不予支持。
  如果无过错方不起诉,而是由过错方作原告起诉,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反诉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还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有权另行起诉。
  关于同居双方的过错赔偿问题,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但基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赔偿原则,有过错的一方,特别是有配偶却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与他人同居的,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之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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