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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罪何去何从?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08-11-14   来源:   编辑:
 

醉酒驾车罪当几何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详解孙伟铭、黎景全案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 隋笑飞

 9月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死刑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伟铭和被告人黎景全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围绕这两起案件及其判决适用法律、量刑轻重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详解了其中缘由。

  醉酒驾车犯罪应当依法严惩

  近年来,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据公安机关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了解,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黄尔梅说:“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规定。”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大家基本形成共识,认为必须依法严惩。

  “为了有效惩治并预防醉酒驾车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黄尔梅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

  为何改“死刑”为“无期徒刑”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黄尔梅说,“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

  黄尔梅解释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重大伤亡,一般情况下,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

  黎景全醉酒驾车死刑案曾经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遂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因此,9月8日,广东高院判处黎景全无期徒刑。

  “法律规定,死刑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罪行,要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后果等多种因素。其中,社会后果严重只是判定的一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说,这两个人主观上不是追求致人伤亡的结果,是间接故意,不是以驾车为手段撞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同时,他们处于严重醉酒状态,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此外,案发后,当事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

 不能简单认为“拿钱买命”

  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黎景全、孙伟铭都对被害人给予了积极的经济赔偿。

  高贵君对“拿钱买命”的说法给予了驳斥。“是否判死刑取决于罪行是否严重等综合因素,不单单取决于是否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如果罪行不是极其严重,又积极进行赔偿,可考虑不判处死刑。”

  “醉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黄尔梅说。

  醉酒驾车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对其定罪量刑也很复杂。高贵君说,这类案件不好“一刀切”,必须根据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和其客观行为来综合判断。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有关司法解释,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予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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