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9加入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交通事故法规 案例 文书 交通事故律师 在线咨询 交通事故贴吧  
  交通事故新闻 - 事故处理  
    郑州特邀交通事故律师
李宏岩律师
 
李宏岩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西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2002年开始正式执业,执业十余年来, [详细介绍]
郑州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交通新闻> 浏览

车险遭拒赔的常见原因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0-10-21   来源:   编辑:
 
一、由于车辆方面的常见问题而拒赔
    1、车辆没有参加年检
    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对车辆实施强制年检制度,是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一种手段,对于未年检的车辆视为不合格车辆,在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值得注意的是在出险时车辆未参加年检,出险后即使补上年检合格证明,保险公司照样可以拒赔。

    2、新车还未上牌
    车辆只有在获得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及车辆牌号后,保险合同才能生效,生效日期以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日期为准,在这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因为保险合同还没有生效,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这种事故特别多的发生在异地购车的提车途中。

    3、车辆易主不告知保险公司的
    投保车辆转卖、赠送他人,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的,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俗称保单批改,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行终止,出险后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买卖双方或者赠与双方私下交付保险合同(或保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4、车辆增加危险程度不告知保险公司的
    保险标的(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的,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收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在经过保险人同意并对保单才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车辆事故风险程度增加的有:
    (1) 车辆变更用途。原本为家用车辆、单位用车的,变更为营运车辆,比如以家用轿车作为黑车载客运货。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逃避部分保费(营运车辆的保费较高)、而且增加了出险程度,最终增加保险人的理赔风险。
    (2) 超载行为。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既是违法行为,又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理赔风险,
    (3) 货车加带挂车等。

    5、收费停车场中丢车、车辆损毁的
    保险公司通常对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收费性场合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保管人和车主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车主完全可以通过追究保管人的保管不善责任获得赔偿。
   
二、由于人员方面的常见问题而拒赔
    1、车辆驾驶人员方面的原因,常见的有:驾照没有进行年审、无证驾车、超出准驾车型、酒后/吸毒/药物麻醉后驾驶、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2、撞了不属于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第三者”: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撞伤亡的其人能获得保险人的赔付,而撞上“自家人”却得不到赔付,保险条款这种设计上存在逻辑错误。

    3、被保险人承揽不属于自己的事故责任
    常见的有他人驾驶车辆出险,被保险人冒充驾驶人员索赔,与第三者私下协定的赔偿金额等

三、索赔程序引起的保险人拒赔
  1、发生事故,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造成保险人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损失程度等等。
  2、超过理赔期限进行索赔。

 
上一条: ·对当今铁路路外伤亡调查处理报告的几点质疑
下一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共同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可能担全责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