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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有无权力扣留事故车辆?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0-10-26   来源:   编辑:
 

交通事故受害者 索赔难度在加大

     从8月11日开始的交强险过渡期,受害者索赔变得更困难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刚下发的通知中表示:8月11日后起诉的道路交通案件中

,不再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这就意味着受害者要获得赔偿,很可能将耗费比过去多得多的时间。


  “对接期”赔法确定 省高院与最高院接轨 保险公司不再当被告


  (V)交通事故受害者索赔难度加大


  江苏与最高院精神接轨


   该审判纪要上明确写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但在《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当依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

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所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就是承认了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让保险公司不再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了。”一位

法律人士说,这一文件已经 和最高院前不久下发的文件相统一了。而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接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将按照老商业

三责险条款进行赔偿。


  受害方获赔难度加大


   这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来说,未必是好事。2004年5月1日,江苏高院出台规定,将商业险视同为交强险,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将保险公

司拉入,成为第二 被告。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打起官司,保险公司直接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来说,比较迅速地拿到赔

偿就有了保证。


  而如果保险公司不直接当被告,一旦肇事方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后,很可能不愿直接掏出钱来,而是去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倘若理赔不

顺,还要发生一场保险合同官司,然后,受害者才会根据第二场官司的结果拿到钱。


  “先予执行”成为历史


  保险公司不当被告,影响还不止于此。


   “‘先予执行’肯定成为历史了。”一位专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官说。2004年底,一位农民工被大货车撞后,因为家境贫寒无法

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一起告到法院。受理此案后,按照正常程序,他最快也要一个多月才能拿到赔偿。法官当机立断,根

据省高院的精神,对保险公司“先予执 行”,按照20万元的保险限额,直接将20万元从保险公司的账户上划给受害者,从而解了他的燃眉之急

而如今的新规出台之后,保险公司不再直接当被告,“先予执行”也就没有了实现的可能。


  新规则将出现巨大差异


  新规则出台后,受害者将出现巨大差异。昨日,南京一家大型财险公司就提供了这样一个案例:
   2005年6月26日,李浩(化名)驾车行驶至湖南路时,与某公交公司的驾驶员王超(化名)驾驶的公交车相撞,致李浩受伤,经医院抢救

无效后死亡。交警 部门认定李浩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超不负责任。由于王超驾驶的该公交车于2004年2月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20万元

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 一次性赔偿原告20万元。


  “按照新规就不可能了。”保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按照商业车险的条款规定,如果受害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另一方的保险公司将不

会赔偿其损失。


  不过该财险公司的观点尚未得到法院的表态,据记者了解,目前各级法院都在对新规则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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