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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岩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西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2002年开始正式执业,执业十余年来, [详细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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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0-10-30 来源: 编辑: |
2006年我购买面包车一辆, 2007年卖给李某,均未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008年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车辆所有人负全部责任。受害人要求那家公司赔偿,公司赔偿后以案发时肇事车事实上已归我所有为由,向我追要赔偿。我觉得既然车辆已转卖李某,那么被告应该为李某。请问,对于这件事情我应该承担责任么? ---赵先生致电法律百事通热线4008805008咨询
【解答】
根据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的规定,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公布的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 “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所有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的关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意见并不完全相同,所以,我们的建议是在车辆实际转让之后,要尽快地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可能产生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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