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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2007.10.17)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0-11-1   来源:   编辑: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3号
  【发布日期】2007-10-17
  【生效日期】2007-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3号)




  为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工作,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附: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VIN管理现场审查,是指初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时对企业进行的现场审查、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车辆生产企业申请WMI时的初次现场审查、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现场监督审查。

  初次现场审查,是指车辆生产企业首次申请WMI的现场审查工作。

  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是指对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申请扩大WMI覆盖产品范围或申请增加、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现场审查工作。

  现场监督审查,是指对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的后续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工作。

  第四条 已经生产准入现场审查或相应现场审查合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的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简化现场审查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检查项目不再重复审查;若已通过的检查项目已覆盖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全部检查项目时,可免于现场审查。

  VIN管理现场审查也可与生产准入现场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的、需要标示VIN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 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二章 初次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同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以下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

  (一)申请产品目录(见附件一)、产品照片、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

  (二)适用的国内、国外法规和标准,顾客对该产品的性能方面的特殊要求(国内的法规、标准仅提供名称和编号即可);

  (三)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条件)、检验标准;

  (四)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见附件二);

  (五)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见附件三);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第三层次文件清单或其他名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七)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至少包括:采购、生产、检验过程的检验频次、抽样数量、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以及人员、管理、流程、设备方面的要求);

  (八)申报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

  (九)申报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

  (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十一)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WMI申请和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应当包括1份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1份电子版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及上述第十项、第十一项不需电子版文件)。企业应当保证所有文件在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时均为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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