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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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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0-11-4   来源:   编辑:
 

一、受害人受伤或伤残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律师意见:实践中,对于需要后续治疗的,一般由医疗机构出具后续治疗费用的证明,以证明后续治疗仍需花费的医疗费,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一次性赔偿,比较常见的有后续需要做手术,由医疗机构出具手术费证明,部分医疗费也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再次起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治疗应该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并保留相关票据,对于私人诊所出具的收据的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意见:误工时间一般以住院时间为准,对于住院后仍无法正常工作而需要休养的,应由医疗机构出具休养时间的证明,如“建议全休60天”,则这60天的误工费可以请求赔偿。对于收入,应提供收入证明,如提供用人单位签名的工资条或个人所得税凭证,或者出具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并由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律师意见:护理费如果由受害人亲属进行护理,则可按照护理亲属的收入进行计算,如果为雇佣护工或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则在东莞一般参照25元/天计算。残疾程度比较高的受害人可以在做司法鉴定的同时,对护理级别进行鉴定,并对其能否恢复自理能力进行说明,这样便于计算护理期限及确定护理级别,以计算护理费用。

(四)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律师意见:对于受害人亲属到治疗医院的交通费,以及开具收入证明的交通费,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可以得到赔偿。要注意其与此次就医地点、区间进行关联,否则,只有票据,无区间说明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律师意见:也即法院一般仅支持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广东的补偿标准2008年为50元/天,对于客观原因,受害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六)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意见:一般由医疗机构出具需要补充的营养,由受害人请求并由法院斟酌确定赔偿数额。

(七)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律师意见:该项目对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差别数倍,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中,针对受害人在广东省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因此,此时,受害人在居住地缴纳社保的证明、办理暂住证的证明对于赔偿数额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东莞目前暂未执行,也即在东莞,只要是农村户籍,不论在东莞市区居住多长时间,都不能按城镇居民来计算。伤残等级程度从一级到十级总共十个级别,残疾赔偿金也按一级为100%,每降低一级,减少10%,十级为10%。,受害人有多个伤残等级的,按相关公式进行综合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意见:提供相关机构的证明或发票等确定相关的赔偿费用。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律师解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提是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无过错的,无须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十)评残费用

律师解读:受害人因伤致残,而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登记鉴定的,由于是必经程序,该鉴定费用依法也应由赔偿义务人赔偿。

 二、对于受害人死亡的,其赔偿标准按以下方式进行(精神损害抚慰金前已述及):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律师意见:2008年东莞市月平均工资按3033元来计算。上年度的认定时间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十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律师意见:同命不同价在这一项中显露无疑,东莞市2008年度城镇居民按17699.3元/年的标准计算二十年,农村居民按5624元/年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如果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伤亡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因此,这时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或者在居住地办理了暂住证的,对于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具有重要作用。

 (十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律师意见:受害人配偶或父母亲,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以请求相应生活费,起诉时,被扶养人应列为共同原告。同时,如被扶养人除受害人外还有其他扶养人的,相关费用应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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