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诊断证明; (4)医疗费发票; (5)交通费发票; (6)住宿费发票; (7)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 (8)收入证明(因伤残或处理交通事故而误工减少的收入,含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 (9)造成残疾及需残疾用具的,提交法医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10)造成残疾或死亡的,应提交与伤者或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及供养证明(由伤者或死者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公证部门出具); (11)需要继续治疗的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继续治疗证明以及所需费用证明; (12)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注: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天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2)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社会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经济困难或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成立于1998年,是代表东莞市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协调及监督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行政机构,直接隶属于东莞市司法局。
通迅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市司法局一楼) 邮政编码:523129
东莞交通律师网孙智全律师对符合上述法律援助条件的,愿意协助当事人申办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