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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酒驾将被罚坐牢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0-11-11   来源:   编辑:
 
 “刑法发展的趋势就是更多更严格地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将醉酒驾驶单独设置成一项罪名,这是人文上的进步。”

  或许再过一段时间,醉酒驾驶就不再是罚分、吊销驾照和短期拘留那么简单了。

  在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刑法第八次修正案的草案将进行审议,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列入危险驾驶罪,成为一项新的罪名。

  一旦审议通过,醉酒驾驶不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受到的将是刑事处罚,等待醉酒驾车者的至少是拘役坐牢和高额的罚金。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教授马治国表示,随着车辆、驾驶员越来越多,醉酒驾驶所造成的事故对于老百姓来说已经成为很大的危害。如果再没有一个新的罪名予以规制,仅仅以原来的交通肇事罪界定,很多人可以找到很多借口逃避惩罚。

  2008年12月14日下午,四川成都,成龙路上车辆来来往往。突然一声巨响,在蓝谷地路口,两辆轿车发生追尾。车祸发生,肇事车辆却没有停下来,并继续高速行驶,先后撞向另外4辆正常行驶的汽车。这起严重的车祸最终导致4死1伤的惨剧。经鉴定,肇事轿车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34公里,而肇事司机孙伟铭当时是醉酒驾车。

  2009年7月23日,孙伟铭一审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孙伟铭不服,上诉。9月二审改判无期。

  “这几年来,恶劣交通事故频发。孙伟铭案是第一例‘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论罪的肇事人,这也让人们开始关注,醉酒、超速等危险的驾车在法律上的界定。”马治国说。

  目前,我国对于交通肇事行为主要是以“交通肇事罪”量刑,很少用“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但是“交通肇事罪”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不论是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孙伟铭,还是2009年出现的多起超速醉酒驾车致死案件,公众、学者都感到刑罚太轻,也对警示他人力度太小。而若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涉及到更复杂的判定,肇事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是决定这两种罪行的关键。在孙伟铭一案中,就已经有很大的争论。

  北京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主任张柱庭告诉记者,是否需要增加危险驾驶罪新罪名来加大打击力度,需要分析现有交通肇事罪存在什么问题,以及研究刑法的科学性要求和发展趋势。

  他认为,现行刑法的交通肇事罪在确定犯罪性质时,采用的是“结果犯”的理论方法。也就是说,除非发生了重大事故才能给其定罪,比如导致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等。这就造成了目前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两大立法硬伤,一是定罪条件“门槛高”,不出事故就不定罪;二是最高量刑的“温柔”,最重惩罚只是7年有期徒刑。

但是,张柱庭也谈到,对现行刑法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将“酒后驾驶”、“严重超速”发生重大事故,纳入了现行刑法的交通肇事罪中,如果单独立法制定“酒后驾驶罪”、“严重超速罪”等新罪名,会否定现行刑法的交通肇事罪,也不符合减少罪名的发展趋势,因此这个建议并不科学。

  “我的建议,是修改现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对于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一般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于造成严重事故的违法行为,提高7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也就是降低获罪门槛而提高最高量刑。”张柱庭说。

  然而,“孙伟铭案”二审律师施杰认为,必须增加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才能对“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和“汽车时代”的来临做好法律准备。他告诉《北京科技报》:“原有的交通肇事罪和新增加的危险驾驶罪是有根本区别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是发生了事故才定罪,而危险驾驶罪是将这些危险行为定罪。如果醉酒驾车或者超速、无证驾驶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现在仅仅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多是15天的行政拘役,这和将这些行为入罪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学界中确实有这两种讨论,一种是在原有的交通肇事罪的框架下进行修改,另一种就是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我个人更倾向于后一种。”马治国说,一些人认为,一旦醉酒驾车成为犯罪,罪犯人数会骤然增加。其实,这是不可能发生的,在人们知道这种行为带来的是根本上的性质不同之后,对于醉驾、超速等行为,人们是完全有主观控制力的。新罪的增加主要是对人们不良行为的震慑。单就经济处罚来讲,原有的行政处罚最高罚款是2000元,而刑事犯罪中罚金的金额肯定要高于这一数额。对于犯罪者也是一种严厉的惩罚。

  “其实在国外,醉酒驾车早已不存在争论,都是属于犯罪行为,但是各国的处罚严厉程度不同。”马治国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对于醉酒驾车血液中酒精浓度的规定是,每百毫升血液中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酒精属于醉酒,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属于饮酒后驾车。这个标准是根据我国人口体质特征进行科学分析得出的结论,在新的危险驾驶罪中,这个标准应该不会变,国际上与我国相同的是法国和英国。

  但很多发达国家的标准更加严格,比如日本和韩国分别是每百毫升血液中含30毫克和50毫克酒精,这种程度便已构成酒后驾驶罪。而最严格的是瑞典,饮酒驾车底线是2毫克,美国是6毫克。也就是说,只要沾酒就会受到相应处罚,而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超标程度除了吊销驾照,牢狱处罚是绝对免不了的。而美国和新加坡,一旦危险驾驶导致了死伤,就会直接被列为二级谋杀罪,这是对这种行为处罚得最严厉的国家了。

 “刑法发展的趋势就是更多更严格地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将醉酒驾驶单独设置成一项罪名,这是人文上的进步,也代表了人们意识的一种提高。”马治国说,“对于产生社会危害的一些可能性的犯罪、危险的犯罪要提前预防,这是体现未来立法价值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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