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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岩律师
 
李宏岩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西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2002年开始正式执业,执业十余年来,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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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接到报警,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0-11-18   来源:   编辑: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上一条: ·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或车上人员应如何组织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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