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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0-11-25   来源:   编辑:
 
  公交管[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贯彻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套牌假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问题,我局决定自6月20日起至8月底在全国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整治重点
  本次整治要以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为重点,集中查处套牌假牌、挪用号牌、无牌无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各地要对本地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把握违法行为发生和分布的规律特点,合理设置查缉卡点,科学调整勤务部署,加强重点时段的警力部署,提高整治工作的有效性。要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力争套牌假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因车辆被套牌产生的群众报警和投诉数量明显减少,因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宣传驾驶套牌假牌机动车的危害性,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要组织警营开放活动,向群众展示查处套牌假牌等违法行为的执法装备、执法手段和整治成果。要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促使违法行为人自我纠正违法行为。6月20日,各地要举行集中整治启动仪式,邀请媒体集中宣传报道,营造集中整治的强大声势。
  (二)组织开展统一行动。总队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突出问题,定期组织全省范围的集中整治统一行动。相邻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跨省、跨市的查缉、布控、堵截联动方案,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统一行动。
  (三)加大科技应用。要建设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完善录入、查询、比对等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本地套牌假牌车辆信息库,充分利用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城际和公路卡口系统、车载查询终端系统和无线警务通系统,对套牌假牌嫌疑机动车号牌进行自动识别、比对,及时排查、发现嫌疑线索,提高布控、截获嫌疑车辆的快速反应能力。
  (四)完善查询手段。要建立信息查询工作制度,定期收集、分析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套牌假牌机动车信息协查通报系统,保持数据准确。要加快交警队信息平台升级工作,强化协查通报系统的查询功能。总队要建立工作机制,为跨省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提供信息查询、核对等支持。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为各地提供跨省套牌假牌机动车信息查询服务,保障协查通报系统正常运行。
  (五)开展源头治理和服务。要加强对停车场、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修理厂、报废车回收企业等重点场所的检查,发现、查处套牌假牌、无牌无证车辆。要将查处的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信息转递至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车管所,并抄告其所在单位,加强教育管理。要加强与治安、刑侦、工商部门协调配合,查处和取缔制造、贩卖假牌假证窝点,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要贯彻落实《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对农村地区机动车无牌无证问题,以宣传劝导为主,动员农村群众主动办牌办证,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等形式,为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部署。省、市两级要建立工作专班,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成果,推广典型经验。我局将会同总队对各地开展整治工作情况及实际效果进行明察暗访,拟抽查100个地级以上城市(含36个大城市)和100个县级城市,对整治工作成效进行评价。
  (二)坚持文明规范执法。要教育民警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严格执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落实规范用语和执法程序。要注意执法方式方法,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宣传教育先行,防止因片面追求罚款和扣车数量、语言态度粗暴生硬、方法简单、行为不规范等引起群众的对立情绪,引发事端。对遮挡、污损以及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行为情节轻微且当场改正的,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后放行。对经调查确属被套牌机动车的,依当事人申请,临时换发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经核实确属因机动车被套牌产生的交通违法信息,要及时予以消除。
  (三)加强信息报送。6月15日前,请各总队将整治工作专班的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我局。6月20日前,上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部署和启动日工作情况。整治期间,每月1日、11日、21日上报10天整治工作小结,并填报《整治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工作统计表》(附后)。9月10日前,上报整治工作总结,我局将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排名。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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