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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同伤同价”何时不再“新闻”?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0-12-3   来源:   编辑:
 
 高福生

  张青云是进城务工达13年的农民,遭遇车祸致残后将责任方告上法院。近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张青云获得11万余元赔偿,比一审按农民身份确定的赔偿金额多出4.6万余元。据悉,这是继重庆出现“同命不同价”问题后,全国首次判决的“同伤同赔”案件。(7月14日《中国青年报》)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7/14/content_1825966.htm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批农民工拥入城镇务工、居住、生活,为城镇的繁荣做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城乡之间出现了等级森严的户口隔阂、身份鸿沟及福利差异,导致农民工在上学、招工、看病、购房等方面饱受歧视。特别是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得到的赔偿竟比城镇居民要低很多。这种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价”的现象,如同一块“坚冰”,覆盖在本来就存在差异的城乡鸿沟里,让人大跌眼镜。

  从法理上说,无论是农民还是非农民,他们的生命健康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更没有城乡之差,不应该被不公平对待,也不应该有附加条件。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从“农”到“非农”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城里人与乡下人在经济地位上有着明显的不平等,让农村按照城市的标准去赔偿,经济条件不容许也不现实的话,那么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随着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界限的日渐模糊,“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价”已成了一个“伪命题”。仅凭一纸户口来区别城里人乡下人既不实际,更不公平。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一是它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二是它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者的利益。如果一部法律没有体现弱势群体的意愿,不能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样的法律自然就应该或是修改,或是完善,或是废除。正因为如此,在2005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刘爱平、张力等人为此递交了议案,呼呼消除城乡居民地位上的差别歧视,全面清理对农民不平等的条款;2006年3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和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以公民身份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让人欣喜的是,这种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已陆续在一些地方艰难“破冰”。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开始以死者生前职业作为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在赔偿的“等级观”上前进了一大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要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标准,首次实现农村人与城镇人“同命同价”;成都市高新区法院2006年7月作出的一起“同命同价”判决,引来了一片叫好之声;今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参加两会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出台相关决定……

  此次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破旧例,作出“同伤同价”的判决,标志着一亿多农民进城务工致残的赔偿计算方法将步入一个新的里程,让人听到了撞击“坚冰”的喜讯,看到了“冰雪消融”的希望,是司法文明的一个进步。它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消除城乡差别,实行统一赔偿标准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对制造人权不平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及时消弭横亘在和谐社会发展面前的障碍,实现更大、更专、更真的社会公平,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我们期待有关部门正视民意诉求,尽快修正相关法律,让“同伤同价”更加“完璧无瑕”。当有一天,“同伤同价”、“同命同价”的判决不再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新闻,乡下人和城里人就真正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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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赔偿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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