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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还是农民户口 交通事故赔偿天壤之别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0-12-3   来源:   编辑:
 

     

城镇居民还是农民户口 交通事故赔偿天壤之别
一位来自农村的姓邝的女孩到福州务工、定居数年,有稳定收入,她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次旅游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计算她的残疾赔偿金时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福州鼓楼区法院最近判决,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小邝的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是农民身份,因此,小邝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成为本案的焦点。

    福州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邝虽然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事故时已在福州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本律师认为此判例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出台之初,就因为“同命不同价”而受到各方人士的普遍关注,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如此一来,仅仅因为户籍的不同就要面对两个相差巨大的赔偿标准。此后要求统一赔偿标准,废除城乡差别的声音不绝于耳,在这项规定倍受诟病的时候,福州法院的判决具有积极和进步的意义,笔者尝试从判决的法律依据对此问题作一下分析和展望。

    一、判决的法律依据

    由于此项规定本身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类似小邝的情况大量存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就此问题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做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5年对此问题作出了批复,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也是目前各地法院判决同类案例的主要依据,然而像这样的批复毕竟只是处于准司法解释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掌握起来又缺乏统一性,如果以此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实在牵强,既然此问题已有定论,就不应当再犹抱琵琶半遮面,还是应当尽快给予其法律上的应有地位。

    二、统一赔偿标准,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与和谐

  福州法院的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解决了居住在城镇中的农村户口这一人群的赔偿标准问题,对于居住在农村的和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农村户口,他们的赔偿问题还是面临着城乡赔偿有别这样的不公平对待,他们的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笔者认为,从立法上彻底废除这样的不公平规定,在国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显得尤为迫切,据中国新闻网2007年3月30日电,全国已有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好形势下,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尽快将不平等的双重赔偿制度废除,更好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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