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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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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留下许多疑问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0-12-8   来源:   编辑:
 

  公安高港分局胡庄派出所参与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但调解结果却引起一方当事人诸多质疑。

  无效的药费发票、20多天后才做CT检查?

  3月23日,市民蔡先生向本报反映,今年1月27日,他岳父李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送一位客人到高港区胡庄镇。在胡庄镇宗林大桥东侧,客人要求停车,李某遂将三轮摩托车靠在路边停下。

  这时,高港区许庄街道居民孔某乘坐儿媳蔡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也从这里经过。不知什么原因,二轮摩托车的车头,一下子撞在三轮摩托车左侧尾灯处,孔某从二轮摩托车上摔了下来。

  蔡先生说,不久,胡庄派出所一位姓韩的指导员赶到现场,代表胡庄派出所对此事进行了调解。3月18日,胡庄派出所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认定李某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补偿孔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400多元。

  蔡先生说,韩指导员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医药费收费发票、摩托车修配收据等材料交给了其岳父李某。因为李某的三轮摩托车投保了交通事故险,他就拿着医药费发票去保险公司报销,却被告知,有几张药费发票属于无效票据,不能报销。此外,派出所也没将孔某的病历交给李某。

  在蔡先生提供的票据中,有两张泰兴县财政局1992年监制的“泰兴县汪群乡村卫生室收费发票”,一张开于2009年1月27日,一张开于2009年1月30日,上面的金额分别是317元和668元。在这两张“收费发票”的背面,还附着两张处方笺,每张处方笺上开出的药品多达10多种。

  记者从泰兴市财政局了解到,上述收费发票已过期,属于无效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蔡先生说,孔某称这是在村卫生室看病的费用,但这种收费发票是没有用的,保险公司根本不认账。

  在孔某出具的摩托车修配收据上,孔某乘坐的摩托车维修了12个项目,连电瓶、里外胎、机油等全都换过了,价值680元。

  蔡先生说,就是买一辆二手摩托车恐怕也要不了那么多钱。轻微撞了一下车,换了那么多不相干的零件,负责调解的胡庄派出所竟然不予把关。

  胡庄派出所还交给李某两张“泰兴市人民医院门诊医药费收费收据”,项目是“CT费”和“药费”,总费用200多元,开具的时间是2月19日和20日。

  蔡先生说,事故发生的时间是1月27日,怎么过了20多天后,孔某才去泰兴市人民医院做CT检查?派出所对此解释是“孔某是去医院复查的”。事故发生后,孔某本来就没有在医院看过病,谈何复查?既然去医院做了CT检查,为什么不将病历和检查结果一起交给李某?

  有没有人情因素?

  蔡先生说,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已停靠在路边,是孔某乘坐的二轮摩托车自己主动撞上去的。派出所有关负责人说“三轮摩托车靠边停车时未打转向灯”,车既然停下来了,还需要打转向灯吗?

  蔡先生说,在事故现场,胡庄派出所的韩指导员只检查了李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而没有要求孔某的儿媳蔡某出示任何证件。在这种情况下,谁能保证蔡某不是无证驾驶?在这些问题没有弄清楚之前,就下“李某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结论,是否太过草率?

  公安高港分局胡庄派出所副指导员韩年林说,这起交通事故是他调解的。孔某确实是在村卫生室看病的,但这样做是“为给李某省钱”。他“不清楚”村卫生室为什么开那么多药,而且不提供正规发票。

  韩年林说,孔某去泰兴市人民医院做CT是复查的。事故发生后,孔某去过人民医院,但为什么当时没有做CT检查,“我不清楚”。“李某没有拿到孔某看病的病历,是因为孔某没有将病历交给派出所”。至于CT费票据上的日期问题,他说“没有注意这个问题”。

  韩年林说,李某对这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是因为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靠边时,没有打转向灯,违章停车,导致三轮摩托车从后面撞了上去。

  蔡先生反映,胡庄派出所在处理这件交通事故时,明显偏向孔某,因为孔某的弟弟是胡庄镇政府的一位负责人。对此,韩年林予以否认,他说,处理这起事故没有人情因素,换了谁都是一样处理。

  韩年林说,1月27日上午,他接到胡庄镇负责人孔某某的电话,说他的姐姐出了交通事故,要派出所到现场处理。“按照正常情况,交通事故应该归交警部门处理,但孔某某说就不要交给交警部门处理了,由派出所出面调解一下”。于是,他和派出所的一位驾驶员来到现场。

  记者问韩年林,在事故现场,你查看过蔡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吗?他回答“没有”。

  记者问:你既然查看了李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为什么不查看一下蔡某的呢?万一蔡某是无证驾驶呢?或者车辆来路不明呢?

  韩年林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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