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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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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一案辩护词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0-12-20   来源:   编辑:
 
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为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成渝高速公路10.20交通肇事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吴远国律师作为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材料,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为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本案的案发过程中,二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同时被告人廖华廷实际也是一个受害人。
2009年10月22日上午,由于川X11978号大货车发生轮胎爆胎,该车驾驶员文XX将该车停在紧急停车道上进行换胎(交通事故案卷事故照片12、13、18、19页,及46页XX华笔录第9行至第行答:我老婆站在我的后方。第47页文XX的询问笔录1至2行问:“被撞时你两人站的位置?答:“我老婆站在左前轮胎面……”)
在换胎之前,该车驾驶员文XX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5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交通事故案卷14页事故图片、46页文常华于2009年10月23日10时的询问笔录:“用红色茶瓶当成标志摆在车后方50米的线上”第50页2009年11月4日10时20分的询问笔录第二行问:“你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事故应做些什么?答:应急灯摆放标志我是用一个红水瓶当的标志放在车辆后方,车上有标志,放在座垫后面,但是由于事情急没有拿出来”。第50页第7行问:“你和货XX站在车辆什么位置?答:我在左前轮的左侧,身体占据了一部份行车道,贺红兰在我对面,在左前轮后面位置。”
从上面调查的材料可以详细并充分证实,在本次事故中,驾驶员文XX车辆发生事故后,却未遵守上述规定,未在事故来车来车方向外150米以外设置任何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向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机关进行事故报告,而文常华却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同为乘车人贺XX(本事故中的死者),应当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然而乘车人贺洪兰并未遵守上述规定,贺洪兰也无任何高速公路车辆事故维修资质,却在驾驶员文常华在对事故车辆进行(前桥)千斤顶操作过程中(货车驾驶员是趟在货车前桥部位,腿部伸在行车道上),却站立在该故障车处的高速公路正常行车道上加固轮胎螺栓(特别说明是大货车已占据了高速公路的紧急停车道全部路面,加之加固轮胎螺栓的工具长度约40厘米(交通事故案卷16页、22页事故现场图片),受害人贺XX出事时完全处在公路的正常行驶道上)。既使受害人贺XX不协助货车驾驶员文常华加固轮胎螺栓,也应迅速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也就可以完全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由于上述二受害人安全意识淡薄,加之本身在高速公路上从事车辆修理,就存在着客观上的高度危险,二受害人没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客观上地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才导致了本次事故发生。
另一方面,被告人驾驶云AUL156号小车正在行驶过程中,因同向行驶的另一川Q小车未记清车号(交通事故卷36页廖XX询问笔录倒4行至末行:“川Q车辆从超车道变道撞上我的左前保险杠。52页廖华廷陈述一辆川QXXX车辆从超车道变行车道就撞上我的前保险杠左角。”,在超车道向正常行车道变道过程中,将正常行驶的由被告人驾驶的AUL156号小车擦挂导致撞向正在行车道紧固货车轮胎的受害人。从本案发生的事实上也可以充分说明,被告人廖XX事实上也是一个受害人。
二、被告人廖XX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被告人廖XX发生事故后,自投投案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事实(交通事故卷第37页:打122向高管报警…。118页高速公路执法人员李刚、虞洋的证明第3行:“驾驶员在向我招手,我们停车询问他说在渝荣过来路上一小车挂了,他的车撞到路上修车的人…。”刑事证据卷3页第二行问:“交通事故发生后,你在干什么?答:事故发生后,我在准备用电话报警,这时有一交通行政高速支队巡逻车路过我就招手示意停车,停车后我就告诉执法人员这里发生了交通事故。”重庆公安交通分局到案说明第6行:“电话通知接受讯问,廖华廷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对其交通肇事行为供认不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上述材料说明被告人发生事故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充分考虑被告人存在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分析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廖XX还具有如下一下从轻情节。
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因而对其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而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己的罪过,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能当庭认罪,表现积极的赎罪心态。很明显,被告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过,法庭在量刑时对其应当给予肯定,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因而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4、案发后,被告人为受害人支付了丧葬费、事故处理费、医药费等费用,表现出了为最大限度的降低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损害的主观心态;因而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就更能使被告人真正地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让被告人真正受到教育。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也应当考虑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结合被告人的现实实际,具有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客观必要性
首先,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综合分析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且悔罪表现好、系初犯、积极支付了被害人的费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及其相关规定,被告人具备了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
其次,被告人具有对其宣告缓刑的客观必要性。被告人上有年迈行动不便的父母,下有年仅最大不到八岁、最小才二岁的三个孩子,在这一时期的被告,确实是需要其承担父亲责任的关键时期,特别是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刑事侦查阶段,其妻子抛家弃子,现在也杳无音信。在这一关建时间,被告人在家更要承担多重责任,针对被告人的客观实际却有必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让被告人在考验期里去孝敬年迈的父母、做一个称职的父亲,我相信,这必将有利于被告人的教育改造,成为一个具有较强社会责任的人,起到对被告人教育改造的更好效果。因而,就被告人的现实情况,确实具有对其适用缓刑的客观必要性,也符合构成和谐社会的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被告人廖XX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告人的家庭状况、二个受害人在本案中的具有重大过错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二0一0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及第三条第十九款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案发事实、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客观情况,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免于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 律师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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