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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复核启动的要求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0-12-22   来源:   编辑:
 
 事故责任复核启动的要求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二节的规定,交通事故复核程序需要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时间要求:

  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

  形式要求:

  递交书面复核申请

  递交对象:

  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机关

  次数要求:

  复核以一次为限

  内容要求: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在某高速公路下行延长线与XX道口,受害人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红色二轮摩托车,车后驮带未戴安全头盔的吴某至事故地点由南向北行驶时,遇张某驾驶黑色桑塔纳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受害人李某驾驶车辆相撞,造成李某及乘车人吴某死亡,张某及车上、乘车人程某、王某才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责任认定为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

 

  [案件解读]

  一、肇事车辆严重超速。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事故发生地点是XX道,根据该规定时速最快应为每小时40公里。结合本次事故,肇事司机刮到申请人后 将申请人拖至80米外的机动车道,经其他人高声呼叫才将车停下,可证,当时肇事司机驾驶车辆的行驶速度远远超过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据此,肇事司机违反了该项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二、肇事司机违反驾驶机动车应当确保安全之规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本案的肇事司机身为一名有多年经验的司机,事故发生时,视线良好,但肇事司机在车辆撞到申请人之后未采取任何措施,肇事司机的行为违反了其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本身在重大过错,与此同时,也可证明肇事司机驾驶车辆的速度过快,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驶速度驾驶车辆,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三、桑塔纳轿车的制动性能是否合格?

  具体分析本案,令人费解的问题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被拖带80米才死亡。那么,我们客观考虑如果桑塔纳轿车的制动性能合格,并且桑塔纳轿车的驾驶人立即采取了制动措施,为什么受害人被拖带80米处死亡?对此,没有合理的解释。

 

  四、现场为什么没有留下桑塔纳轿车的制动拖痕?

  如果桑塔纳轿车采取了制动措施,为什么地面上没有产生制动拖痕。分析以往的交通事故案件,只要采取了制动拖痕地面上必然会留下拖痕。

  本案中,桑塔纳轿车没有留下制动拖痕情况应该有两种,一种是桑塔纳轿车没有采取制动拖痕,随着惯性停止的;另外一种是桑塔纳轿车加速行使,造成拖带被害人80米后死亡。

  本案中不争的事实,为桑塔纳轿车的行使速度非常快,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速度,从现场的路况以及公安机关设立的警示标志综合分析,桑塔纳轿车主送撞击摩托车方,其过错应当大于摩托车的过错。

 

  针对上述情况,律师多次到事故现场,绘制了现场图,并走访了附近的单位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对案情掌握清楚后找到了复核交警,进一步沟通案件,将自己的观点阐明,认为受害人李某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a、张某驾驶车辆严重超速;b、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措施,c、主送撞击受害人李某,才导致李某及吴某死亡,其过错承担大于受害人李某。经过律师的说明,复核民警再次到事故现场核实情况,最后出具复核结论,责令院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最终,事故责任认定重新作出后,责任改为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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