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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来车无证驾驶 出借人选人不当需担责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0-12-28   来源:   编辑: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出借人马某与借车人李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是朋友关系,2010年3月18日,被告李某向被告马某提出借用车辆请求,碍于情面,马某同意借车,当日,被告李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受伤。后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车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是直接责任人。被告马某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是该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对车辆负有严格的管理义务,其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被告李某使用,被告李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人身伤害,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该对其在借用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故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乘车人的合理损失应按其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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