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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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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同命同价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0-12-29   来源:   编辑:
 
按照我国法律赔偿标准的规定,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一样。3月4日,笔者获悉,射洪县人民法院对农民工董时贵在转运货物的汽车上被跨街电缆线挂下汽车,不幸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首次参照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判决,受害人一审获赔17万余元。据悉,这种同命同价判决在遂宁尚属首例。

  装卸货物 电缆伤人

  射洪县太和镇城北办事处平安村三社农民因土地被征用,不少人进城当起了搬运工。 2006年9月25日凌晨7时左右,董时贵同另外三个农民工一道,在成都中枢物流公司射洪卸货点,为负责运输货物的车主杨白勇卸货。因车上的泡沫板与层板在糖酒公司货主处,驾驶员熊小平为图方便,不走大道而操小道,从杨家三巷向虹桥路行驶,当车驶到水竹园三巷38号附近时,坐在车上的董时贵突然被横跨公路的高压电缆线挂倒在地,当场受伤。经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9月29日,射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熊小平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依法索赔 家属诉讼

  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死者家属找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后,委托律师许佳富为代理人依法索赔。许律师马上到出事现场和县中医院收集证据,并很快向县劳动监察大队报了案。10月8日,向县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第二天,渝B67113号货车被县法院扣押。

  10月8日,死者妻子何中琼、儿子董继辉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车主杨白勇、驾驶员熊小平、重庆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以死者董时贵系城郊失地农民,长期在县城务工,应视为城镇居民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由3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194908元。

  被告熊小平辩称:我是无偿为中枢物流公司提供劳动所致,为渝B67113号货车雇员,愿承担刑事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杨白勇辩称:本次交通事故是我的车在履行为中枢物流公司运货协议完毕后,未经本人允许司机为中枢物流公司送货,中枢物流公司是受益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和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庆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渝B67113号货车挂靠在我公司所属的长寿分公司,我公司不是实际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依法赔偿

  2007年2月8日,射洪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渝B67113号货车违反《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搭载董时贵卸货的途中从车上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射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董时贵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董时贵生前在县城规划区内居住、生活,长期从事搬运工作,并以其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故对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计算的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熊小平系杨的雇员,相关赔偿费用应由其雇主杨白勇承担,但因熊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故熊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白勇以发生交通事故,系成都中枢物流公司未经其允许,动用车辆送货所致,该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本案原告主张的是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成都中枢物流公司不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故对杨白勇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渝B67113号货车虽挂靠在重庆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但杨白勇既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又是车辆营运收入的受益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07年2月8日,射洪县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作出了由杨白勇赔偿原告何中琼、董继辉因董时贵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175801元,负担8000元诉讼费,同时由熊小平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文中部分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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