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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岩律师
 
李宏岩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西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2002年开始正式执业,执业十余年来,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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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处理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1-1-11   来源:   编辑: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专业性强、要求高,是交通管理的难点,又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是坐在火山口上的"热点"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重视下,广大事故处理民警认真负责,严格依法办案,较好完成事故处理任务,为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以事故重新认定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对事故处理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与思考。
第一、从事故重新认定情况看事故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日常办案中,发现各大队在事故处理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意识不强
凭经验办案、先入为主的主观主义思想作风,在事故处理中时有出现。少数民警在调查取证时常常以自己想当然的思路、主观的需要决定证据材料的取舍,对于可以支持自己主观臆想的材料就收集、归案,对于不符合自己臆想的证据材料则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随意弃置。分析研究证据、不注意综合考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对于各种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认真分析、认真查证,抓住片面不及其余,以致造成认定困难或工作被动,甚至出现差错。存在问题中取证不全较为普遍。一些经办民警在讯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前没有很好了解整个案情,制订周密的计划,确定谈话重点及要达到的目的,心中无数,仓促上阵,使材料呈格式化倾向,没有很好地体现个案的特征。支队在复查时又得重新找原先已经被大队讯(询)问过的当事人、证人了解情况,造成重复"炒冷饭"。尤其在确定对事故定责有较大证据作用的情节方面,经办人的证据意识、业务水平、锲而不舍的敬业精神,以及谈话艺术都急需加强。另外,对一些为抢救伤者移动现场的事故,虽然主要事实很清楚,但有的民警就是不深入调查取证,采用简单化推定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也较为突出。
二、现场勘查、检验鉴定不细,重点把握不准
1、有的民警现场勘查时只注重画现场图,但是围绕事故成因,尤其是确定事故瞬间在路面的投影证据意识不强,往往现场图上数字密密麻麻,但关键的数据不多,有的甚至遗漏。对留在现场地面、车体、人体上的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勘验、提取、固定工作却往往没有做到位,痕迹、接触部位等对应关系不能很好地确定。
2、勘验只重局部、不重整体。现场勘查范围过小,对事故有关的现场环境、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设施没有进行认真勘查、记录、拍照,在路段勘查记录的交通设施栏中笼统填"交通标志、标线",现场路段究竟有什么标志、什么标线不清楚。
3、对车辆的静动态检验没有认真进行。有的事后凭自己的想象填写,应付了事,该上检测线检测的没有上线检测,能够检验的车辆却以车辆损坏无法检验为由而未检验,有的没有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有关项目的重点检查,如雨天肇事不检查雨刮器,晚上肇事不检查灯光状况,限速行驶路段不检查档位等等。就是检测过的也没将检测结果运用到事故分析和认定中去,导致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时提出的一些问题无法解释。
4、对死伤者的检验、鉴定不能与该事故现场勘查,调查情况相衔接。只注重死亡原因的鉴定,面对接触部位、伤痕的形成没有认真细致的检查、记录、固定,造成事故认定困难。
三、法律手续不完备
1、现场勘查、讯问当事人、调查证人没有严格依法进行。当事人经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或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以及民警到医院调查等情况没有在材料中体现出来,一个民警自行讯(询)问、自行记录,事后由其他民警签名的问题较为突出;有的事故案卷中出现同一民警同一时间讯(询)问多个当事人(证人)的现象,有的当事人不会,专职事故处理民警疲于应付,有的值班民警一天要赶几起甚至几十起事故现场,这样极易造成现场勘查不细、调查取证不及时、不全面、办案粗糙的现象。
2、由于专职民警赶赴现场频率高,往往又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导致出警的不能及时,同时,无论事故大小,简繁程度一律按常规操作,致使群众在现场等待时间过长,经常引起交通堵塞,甚至经常出现小事故、大堵塞的现象。
3、专职处理民警因出警多,劳动强度大,身心疲乏,工作中往往会出现讲话简单,极易冲动的现象,做群众工作缺乏耐心,又经常会引起群众的不满和投诉。
4、由于专职处理民警受理事故多,而办案手续繁锁,经常会出现"消化"不良的现象,大的、难的事故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去办好,而很多简单的事故也无法及时得到处理,甚至当事人要找到民警都困难。
二、民警的素质问题,制约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目前,各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素质参差不齐,队伍不稳定,业务素质呈下降趋势。
1、交流过于频繁,骨干队伍难以稳定。交通事故处理在交通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中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对人员的基本素质相对要求较高。不少事故处理民警岗位交流的面较大,不但骨干队伍难以稳定,而且民警的思想也不能稳定,不能保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
2、民警缺少学习"充电"的时间,由于事故处理民警大多是超负荷工作,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客观上很难挤出时间学习;新交流的民警又因事故不等人结果连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未掌握,就得仓促上阵;另一方面由于事故处理工作忙、压力大、思想负担重,又使一大批事故处理骨干想走出"围城",而不愿学习,导致知识的老化,素质的下降。
三、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民警工作性不强,影响办案质量的提高。
事故处理是交通管理的难点,是在火山口上的"热点",又是群众关注的焦点,所以一直沿用民警办理、集体定案、领导审批的责任体系。民警工作中的一些失误和不足,往往都会因集体定案,领导审批而转移责任或分散责任而得不到追究。特别是有的领导经常为民警包烂脚、捂盖子,有投诉包着护着,支队重新认定中发现问题也极力为之争辩。这样反过来又导致民警工作责任心不强,使部分事故处理民警工作中只求过得去,不求做得好,能做的做,不能做的推,做好了是自己的成绩,做不好是大家责任的现象存在。
第三,解决方法与措施
一、稳定队伍、加强培训教育,提高素质。
1、对专职处理民警的岗位交流要分梯次进行,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2、要经常组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发挥公安专用网络的资源共享的优势,经常开展自学,提高事故处理民警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要落实责任,实行主办民警办案负责制,进一步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主办民警责任制,即按三个层次落实责任:即对案情简单、无人员伤亡的事故,符合简易程序处理条件的,由处理执勤民警定责处理,当事人同意即可;对一般事故事故责任由主办民警决定、领导审签;对重、特大事故及其涉警、涉外事故和一些影响较大的事故的事故责任,由主办民警提出初步意见,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事故的投诉由主办民警向群众去解释、说明,引起诉讼的由主办民警出庭应诉;办案中出现差错的追究主办民警的责任。以提高事故处理民警的工作责任心,保证办案质量。


三、要提高办案的透明度。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交通事故责任的公开认定,将事故处理中的各项规定和涉及当事人权利 的各个环节都要向社会、向当事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使事故处理工作"阳光下操作",保证事故办案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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