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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工遭遇车祸获城市居民标准赔偿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1-2-16   来源:   编辑:
 

 

民工漆某在广州六二三路被小轿车撞伤。为争讨损害赔偿,双方对簿公堂。由于漆某在广州市生活和工作已满一年以上,近日,荔湾区法院按照城市居民标准,判令司机向漆某支付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5.97万元。

  2005年9月7日2时35分,漆喜根驾驶人力三轮车在六二三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某旅游汽车公司司机周某驾驶轿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清平药材市场对出路段。轿车撞向三轮车,造成漆某当场受伤。

  2005年9月30日,经交警认定双方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后漆某经过治疗,病情好转,于2006年3月2日出院,回老家江西继续治疗。

  之后,因损害赔偿问题,漆某将某旅游汽车公司诉至荔湾区法院。

  在审理中,漆某提供了其在广州市生活和工作已满一年以上的证据,故法院认定,计算标准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即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627元计算。

  最终,漆某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伤残鉴定费,减去某旅游汽车公司已承担的,尚应负56678.89元。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漆某因交通事故遭受多处伤害,并致九级伤残,确对身心造成一定伤害,酌定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000元。

 
上一条: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应统一城乡同命同价
下一条: ·营养费计算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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