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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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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与赔偿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1-2-17   来源:   编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事故持续多年上升。交通事故起数从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的77万起,年均增长6.3%;死亡人数由5万人上升到10.9万人,年均增大5%,2002年全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万人,受伤5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道路交通法制不健全,为扭转这种局面,顺应形势的发展,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安部也于2004年4月30日颁布了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一批法规、规章,构筑了比较完整的交通事故处理与赔偿的法律体系。

 

  为使读者能全面了解与交通事故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正确处理,受到伤害时能尽快得到充分的赔偿,法律快车网就有关问题作如下回答:

  一、何谓“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交通事故定义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有了明显变化:第一,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章行为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第二,交通事故的定义基本与国际接轨。

  二、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报案的,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规定?

  1、尊重人的生命,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尽可能地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一是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二是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是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

 2、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3、取消责任认定,重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4、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什么要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际挂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利用经济杠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案率,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预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五、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是否必须进行责任认定?

  取消责任认定,重证据收集,是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权力转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送达当事人”。这就是说,交管部门只能履行提供事实依据的职责,不再进行具有一锤定音式的责任认定。

  六、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是否一定要按交通事故认定书裁决?

 不一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并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其是否合法、真实,是否具有关联性,还应当由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审查,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纠正。

  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有什么变化?

  原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新规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与原法相比,正好相反,这是对以人为本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理念的肯定。该法律规定: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③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八、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按什么标准赔偿?

  国务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公安部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九、按照《解释》的规定,人身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损害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可获得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除上述相关费用外,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十、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十一、《解释》规定的各项物质损害赔偿金中,哪些费用的赔偿方式有了重大变化?

 1、医疗费:(1)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需要提醒的是,医疗费必须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才能确定。因此,受害人应保管好所有的就诊相关证据。

  2、误工费: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实际收入的减少超过平均工资或者平均生活费三倍的,不再以三倍计算,而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护理费:明确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爱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这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只赔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的规定有实质性的不同。

  4、残疾赔偿金:即原来所称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计算基数由原来的“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最高按20年计算,计算基数有了大幅度提高。

  5、丧葬费:由原来的标准3000元左右提高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提高一倍以上。

  6、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年限由十六周岁调整为十八周岁。

  7、死亡赔偿金:是一个全新作为财产性损失的赔偿项目,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考虑到了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情形,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也给侵害生命权的致害人以相当的物质惩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只补偿十年,而《解释》规定计算二十年且将“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以前的双倍还多。《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对生命权的尊重,是立法的巨大进步。

  十二、周某在路上被摩托车撞伤,当时因对方口头承诺给予赔偿就未报警,现对方反悔,应如何处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现场未报警的,事后可以请求交警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未提供证据,交警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丢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三、钱某闯红灯过马路时被车撞伤,是否撞了白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结合本案,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机动车驾驶人仍应承担责任,但不是承担全部责任,而是承担部分责任。

  十四、万某在二十年前因交通事故致残,现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能否要求肇事方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

  可以提出这项要求,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除可以继续要求给付残疾赔偿金外,还可以对超过原确定的护理期限、残疾辅助具给付年限的,继续要求给付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

  十五、张某的车与李某的车相撞,交警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不服责任划分怎么办?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民事诉讼的证据,不服责任划分的,张某可以搜集证据在民事诉讼期间向法庭证明责任分配是错误的,法官会根据事实结合案情作出判断,法官并不是一定非要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比例去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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