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9加入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交通事故法规 案例 文书 交通事故律师 在线咨询 交通事故贴吧  
  交通事故新闻 - 事故处理  
    郑州特邀交通事故律师
李宏岩律师
 
李宏岩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西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2002年开始正式执业,执业十余年来, [详细介绍]
郑州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案例精选> 浏览

江苏海安县法院就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执行完结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1-2-17   来源:   编辑:
 

 

  日前,江苏海安县法院就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执行完结,事故中完全责任方获得无过错方赔偿款2.7万元。

   2008年9月的一天,江苏省海安县服装加工店店主章华驾驶电动车沿221省道快速行驶,忽然前方蹿出一只狗,章华急忙躲避,但由于车速太快,撞上正在等候信号灯的一辆客车尾部。

   事故发生后,客车驾驶员林明立即报警,同时将章华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章华颅底骨折、右颞部硬膜下血肿、面部皮肤挫伤、外伤性癫痫。

   时隔不久,海安县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依法作出认定,章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明不承担责任。

   章华在医院住了近一个月,花去医疗费近两万元。

   2009年4月,经司法鉴定,章华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遗留听力下降及外伤性癫痫,评定为8级、10级伤残。

   出院后,章华找到林明,请求赔偿部分损失。

   林明认为:交警已经作出章华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不应赔偿。

   你的车辆缴纳了“交强险”,能否让保险公司出面赔偿?章华请求林明与保险公司联系,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他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这起事故投保人林明没有丝毫责任,不予赔偿。

   2009年5月,章华将保险公司和林明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章华承认是他的电动车撞到林明客车尾部发生车祸。其同时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林明亦应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林明辩称,被告是按章行驶,而原告章华不注意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导致事故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实行过错原则,交警部门已认定章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车祸造成的损失只能由他自己承担。

   章华认为,林明的客车投保金额高达12万元,“交强险”的赔偿原则不是按照交通事故过错原则而是按照双方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观点不具有法律依据,即使赔偿也不可能是全额。此次事故投保人林明没有任何责任,应减轻“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数额。

   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时,只要非机动车方主观上并非故意,机动车一方乃应依法承担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原告章华驾驶非机动车与被告林明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尽管章华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明对事故无责任,但林明作为机动车一方乃应承担一定比例限额的赔偿责任。

   在明确法律规定后,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最高限额,赔偿章华12100元,被告林明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按10%赔偿章华15000元。

 
上一条: ·无证驾驶借来的无牌摩托肇事车主连带赔偿
下一条: ·交通事故一年后受害人不明原因死亡肇事者仍赔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