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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1-3-29   来源:   编辑:
 
近日,《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汪泉通报了全省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筹备情况,就救助基金的性质、救助范围、垫付程序、资金来源、管理模式等向与会人员作了详细介绍。据悉,《管理办法》已于今年2月22日正式实施。

  汪泉表示,《管理办法》与其他省份有所不同,并主要有三大亮点。首先,江苏省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省级,市县不再另设,全省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体制。设立在省级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救助效能,减少风险,有效解决重特大交通事故救助的困难。同时,由财政、保险监管、公安、金融办、卫生、农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作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意见,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

  其次,为保证救助基金管理组织严密、运转顺畅,同时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江苏省创新了救助基金管理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保险机构作为江苏省救助基金的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经过反复论证后,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决定聘请首家总部设在江苏省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的具体运作,并接受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的监督管理。这样做可以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专业化团队的优势,整合社会资源,降低行政成本。

  第三,增加了一次性补助的条款。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的经济补助,重伤和死亡最高补助分别是3万元和5万元。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下4种情形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其他须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确需救助的。

  对于救助基金的来源,《管理办法》规定:一是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是救助基金孳息;五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的死亡赔偿金;七是社会捐款;八是其他资金。据省政府财政厅副厅长、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副组长王正喜介绍,目前已筹集到账6000多万元。

  《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承保交强险的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江苏保监局副局长葛翎表示,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已投保车辆,承保公司应及时到场处理,并按保险条款及时、足额支付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款。另外,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的救助基金收缴通知,及时、足额将应缴纳的救助基金缴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江苏保监局将加大救助基金收缴的督查力度,对于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划缴救助基金的保险公司,依据办法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在媒体进行公告。据介绍,江苏省内各财险公司在缴纳2010年1-6月份救助基金时都做到了及时、足额,较好地体现了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对于成为该基金管理人,紫金保险党委副书记崔瑞华表示:“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机遇,也是一个责任。”据悉,为保障基金管理的顺利实施,该公司已采取了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依托总部的优势强化组织保障,公司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组长;二是依托网点的优势,该公司成立1年多来,服务网点覆盖全省,具有专业的理赔队伍、先进的垫付支付手段,可以满足集中支付救助基金的需要,保障资金管理的安全性、有效提高救助基金处理的时效性;三是已在南京建立呼叫中心,并将全面开通统一客户服务热线,集中受理全省救助基金的咨询、投诉和答疑;四是公司的IP系统正在开发当中,联网共享,便于社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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