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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1-4-1   来源:   编辑:
 
 我妹妹在一条人车混行的公路上骑自行车时被一顺向行驶的大货车挂擦后不幸身亡,交警在认定责任时认定为平等责任,在认定责任的整个过程中既不向当事人出示有关证据,又不做任何解释,且告诉我们说交警的责任认定与以后的索赔关系不大。我们当时就认为这个责任认定有问题,要求重新认定,但交警说新交法没有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也没有行政复议的规定,在加上听信交警责任认定与以后的索赔关系不大的说法,就没有坚持要求重新认定。在以后的赔偿处理过程中,因为交警的责任认定,造成对方当事人在协商赔偿时极其不配合,我们想通过法院解决,咨询法院有关人员时说法院都是依据交警的责任认定划分的责任大小来审理赔偿案件的,一般不会重新认定责任。我们事后根据交警的勘验现场图分析,我妹妹在两车相撞时行驶在规定范围内,我妹妹在交通事故中应没有责任,交警是根据被货车拖带后尸体所处的位置来认定事故责任的。

  我想请教:一是我们能不能请求法院重新认定,法院会不会受理,应将谁列为被告?

  二是人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就是按交警的责任认定的责任比例来判决赔偿的,这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是受害人能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可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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