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9加入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交通事故法规 案例 文书 交通事故律师 在线咨询 交通事故贴吧  
  交通事故新闻 - 事故处理  
    郑州特邀交通事故律师
李宏岩律师
 
李宏岩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西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2002年开始正式执业,执业十余年来, [详细介绍]
郑州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交通法规> 浏览

江苏公检法发文规范交通肇事 不测酒精可认定酒驾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1-4-27   来源:   编辑:
 
交通肇事后,驾驶员将被害人送到医院,不报案便离开,是否构成逃逸?饮酒驾车发生车祸后,弃车逃走,第二天再投案自首,如何认定是否酒驾……

  近年来,我(江苏)省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多发,法院在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肇事者是否有自首情节等问题上争议很大,各地掌握标准不一,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记者昨日获悉,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此类案件作出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认定有标准

  《意见(试行)》指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虽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离开现场后向异地县(市)的公安机关报警的;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义务而逃跑,正确认定逃逸必须围绕肇事者在肇事后是否履行了义务去考察。”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肇事者是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或是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的,则不予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

  不检测酒精也能认定酒驾

  饮酒后驾车发生车祸,干脆弃车逃避酒精含量检测,第二天酒醒后再去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是部分驾驶员躲避法律惩罚的“窍门”,让民警十分头疼。“认定酒驾依据的是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遇到肇事后直接逃走的,我们也很无奈,只能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而无法认定酒驾或是醉驾。”民警告诉记者,在日常巡逻时,这种情况也很普遍,有的酒驾司机看到前面有民警检查,直接下车就跑,然后再通知朋友把车子开走。

  此次出台的《意见(试行)》解决了这一问题。根据规定,行为人故意逃避酒精含量检测,但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饮酒的,可以认定行为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说,视频证据、证人证言等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的证据都可以“指认”行为人的酒驾行为。

冒名顶替者以包庇罪论处

  前不久,下关区幕府西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安徽人徐某在无证驾驶大货车将一名男子撞死后,担心保险公司会拒赔,找到自己的好友刘某为自己顶包,结果被交警识破。

  记者了解到,驾驶员因无证驾驶,或是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处罚,找人顶替的情况屡有发生。比如员工给老板顶包,清醒的给醉酒的顶替,给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带来困难,容易使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也易使被害方的利益遭受损失。

  对此,《意见(试行)》也进行了规定:行为人肇事后指使、利诱他人冒名顶替,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构成逃逸的,依法从重处罚;冒名顶替者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依法惩处

 
上一条: ·天巉高速交通事故频发调查:三大隐患
下一条: ·交通违法罚款可网上缴纳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