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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与肇事司机不同时的赔偿问题

2009-8-6 23:04:18   来源:   编辑:
 

车主与肇事司机不同时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为了工作或者生活的方便,我们免不了相互借车使用,在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与肇事司机分离时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汽车行驶证上的车主与肇事司机不一致时,赔偿责任应怎样分担?
举一个例子说明,假如司机张三驾驶车辆所有人为李四的车辆,与王五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五受伤,对王五的赔偿也会根据张三与李四之间不同的关系,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以下从几个方面阐述:
     一:司机与车主为雇佣关系;
发生交通事故时,张三在执行李四分派的任务,那么,根据《民诉意见》第四十五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由李四为被告,并对王五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二:司机与车主为夫妻关系;
    发生交通事故后,可直接确定由肇事司机张三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第26条均规定:对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无须追加驾驶证上记载的车主为被告,并承担实体责任,因为该责任已在其他法律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司机与车主为借用关系;
     朋友情、同事情、亲情,各种情感与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而将己物无偿借给朋友、亲属、同事使用也是基于情感因素。如果李四在将车辆借给张三使用时,知道张三具有驾驶员资格且无其他不宜驾驶的情况(如喝酒、身体不适等),那么,李四已尽到了谨慎小心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相反李四在出借是存在过错,应当对张三肇事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身份证出借他人购买车辆;
 在这里,李四仅仅是名义上的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支配人是张三,笔者以为,应由张三承担赔偿责任,而名义车主李四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车辆的实际购买人通常以他人的名义(他人的身份)购买车辆,尽管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情感因素,但出借人在做出出借行为时,出借人应该可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借用人完全可能逃避责任的承担。因此可以说,即使出借人审查了购买人驾驶资格等事项,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危险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说,其仍未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因此,当事故发生后,应由张三承担赔偿责任名义车主李四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治国律师:郑州知名交通事故资深律师!法律硕士,河南省法制办、河南电视台及商都网特邀法律顾问!曾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工作,从事律师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各类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对交通事故案件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现任省级优秀文明律师所--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人身损害事务部主任律师,本律师专业办理各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刑事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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