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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2008-11-14 13:04:51   来源:   编辑:
 

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郑州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拥堵,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郑州市市区(不含上街区)道路上每日6时至21时发生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双方之间发生不涉及第三方的;
  (二)没有人员伤亡,且双方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
  (三)机动车能够驾驶移动的;
  (四)机动车均在河南省内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或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无交强险标志、保单,或未在本省投保交强险的;
  (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一方逃逸的。
  第四条交通事故无责方不要求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即行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等候处理。
  第五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事故现场确认交通事故事实以及双方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强险凭证等有关信息。符合即行撤离现场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可以使用摄像、拍照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
  当事人将车辆撤离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按照提示具体说明出险信息。
  第六条当事人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应当如实填写《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见附件)。《记录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未携带《记录书》的,当事人可以采用文字方式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报案号、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然后在“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补填《记录书》。
  第七条当事人双方应当立即共同前往就近的“理赔中心” 办理索赔手续。确实无法立即到达的,应当约定在事故发生的当日或次日内持《记录书》、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险凭证等资料,共同到“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
  第八条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全部责任。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
  (一)追尾、溜车、倒车、逆行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未按规定让行的;
  (四)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记录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在各自的对外窗口向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免费发放。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也可以自行复印或者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郑州市公安局绿城警界、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及郑州市公安交通信息公众服务网下载。
  第十条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关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驻点公司)分区域设立“理赔中心”,选派保险理赔人员办理理赔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理赔中心”派驻交通事故处理民警(以下简称驻点交警),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第十一条当事人或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的,驻点交警应当根据《记录书》记载的内容,按照简易程序出具事故认定书。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应当及时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收集相关单证。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按照本办法应当即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撤离,恢复道路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0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应当立即报警。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 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时,应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理赔信息,对多次出险理赔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向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对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重点监管。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与保险行业应当健全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严厉打击骗保骗赔行为。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向驻点交警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和郑州市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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