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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最后一起“车主”连带责任案

2010-10-3 20:05:04   来源: [NFROM]  编辑:[WRITER]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侵权责任法》今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帮助“大调解”体系工作人员和辖区人民群众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锦江法院结合正在开展的“走进法庭听审判”活动,于昨日下午,在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举办了“当权利被侵害——《侵权责任法》相关问题讲座”,就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因医疗、饲养动物、产品、机动车、高压线致人损害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最息息相关的问题进行解读,并现场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9年11月9日15时30分,周某驾驶乔某所有的雪佛兰轿车在龙舟路布克书城处,与非机动车骑车人邓某发生碰撞,导致邓某受伤。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邓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腓骨骨折,于2009年11月17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左踝制动,休息1月后照片,加强营养,门诊按时复查。

  2010年6月9日,邓某向锦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乔某赔偿其误工损失10800元(1800元/月×6月),出院后的护理费3600元(60天×6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9天×50元/天),营养费4000元(100天×40元/天),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4050元,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昨日,锦江法院认为,依据责任认定,周某应就此事故给邓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系高度危险的运行工具,乔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对该车负有管理职责,应对周某所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乔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因此,邓某所受的损害,由第三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进行赔付。

  法院当庭认定,邓某应得赔偿金为12750元,由第三人——保险公司赔付,周某和乔某不再向邓某支付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7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施行后,此类案件法院的认定将会和今日这起案件有所不同。如,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周某应就此事故给邓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乔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对该车负有管理职责,应对周某所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以后,法院将直接认定,周某应就此事故给邓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起事故将不牵涉车主,因为新法规定:车子出借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借车方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外,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车主有过错。”锦江法院有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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