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法释〔1999〕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提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分割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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