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深夜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车辆将一无证醉驾摩托车的驾驶员撞死后逃逸,被认定承担主责,死者承担次责。在张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64.5万元的基础上,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一审判决。 今年5月19日深夜,中年男子张某驾驶平均减速度制动不合格的小型客车,沿闵行区水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报春路路口左转弯时,适逢陈某醉酒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并搭载乘客沿水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并与小型客车相撞。陈某当场死亡,张某驾车逃逸。今年6月23日,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故发生后,张某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64.5万元。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张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机动车,行驶至十字交叉路口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通行,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且未戴安全头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张某解称在案发当时,其驾车左转弯时对面一辆小轿车抢先右转弯并违章停在路口,迫使其采取紧急刹车避让。是轻便二轮摩托车撞击其所驾车辆右后尾部,且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醉酒、无证,且过路口抢黄灯。其辩护人也作出了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依法应从轻处罚。另外,无证据证实案发当时张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等辩护。 法院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制动系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在路口左转弯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基本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以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张某在驾车左转弯时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依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作出,故张某的辩解意见并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行为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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