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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错了就错了?一律师质疑“新交法”

2010-12-1 14:07:51   来源: [NFROM]  编辑:[WRITER]
 

 作为母亲,张家口万全县孔家庄的温凤枝无疑是痛心之极,因为她刚刚20岁的儿子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外逃,流落他乡。而让她感到更加无助的是,她从多方打探得知,发生交通事故时,儿子并没有开车,而交警队事故认定书却认定是她儿子驾车肇事。但是,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她不能申请重新认定,而当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又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驳回。由此,张家口一律师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产生质疑。

  ■母亲:儿子不是事故的当事人

  温凤枝介绍,去年6月30日晚,在万全县某单位开车的儿子温某同单位另一司机开车外出,车中还乘坐两女孩。途中,该车与一货车追尾,车上两名女孩身亡,温某及其同事受伤。事后,万全县交警队事故科下发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温某驾驶该汽车,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但是,温某却称,当时并不是他开的车,而是他的同事靳某,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这让温凤枝对万全县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产生了质疑。

  但是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万全县交警队事故科出具的认定书不能申请进行重新认定。无奈中,温凤枝向万全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万全县法院却以“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个证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了温凤枝的诉讼请求。

  ■律师:“新交法”忽略当事人权利

  “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警部门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却又不能进行复议或重新申请认定,这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针对温凤枝的遭遇,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李永和律师对“新交法”的一些规定产生了质疑。

  李永和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依据,如此重要却由一级部门说了算,显然不合常理。而根据“新交法”的精神,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一个证据来使用,如此推理,仅仅是一份证据法院也不能受理,这就把当事人推到无处可说理的地步。
  记者获悉,在《新交法》实行后,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能进行复议及能否到法院作界还一直是个颇受争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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