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河南交通事故律师
-河南最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律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本站首页 交通新闻 事故处理 交通法规 法律文书 律师简介 律师随笔 案例精选 在线咨询 来访路线 联系我们
王治国律师:法学硕士学位,河南电视台、商都网特邀资深法律顾问![查看详细]
手机:13837182785
Email:wzglawyer@126.com
  律师随笔 更多>>
· 解析《侵权责任法》在审判中运用
· 车主未入交强险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 关于车辆贬值能付赔偿的代理词
· 车主与肇事司机不同时的赔偿问题
·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
· 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处理
· 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赔偿主体
· 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发生后该如何处理?
· 职工因工负伤该如何得到赔偿
  推荐新闻 更多>>
·  “火凤凰”的心
· 交警整治行动,没有发现酒驾司机
· 肇事司机当庭认罪 案未审结
· 醉驾入刑 代驾烘起
· 意外车祸险反目 谈判一度陷僵局
· 父亲自杀 儿子撞死母亲情人未遂
· 建 设 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
·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收费吗
· 无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起诉?
 
当前位置:主页 > 案例精选 > 浏览  

责任认定不明的刑事责任如何处理

2010-12-22 13:15:12   来源: [NFROM]  编辑:[WRITER]
 

 责任认定不明的刑事责任如何处理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责任又无法认定,而且产生了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这样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后果,对于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成为了问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肇事案时,按照上述规定,推定逃逸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检察机关按照交警部门的推定,认为逃逸方既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而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以交通肇事罪将逃逸方起诉至法院。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一般都会依照交通部门的推定作为依据,对造成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情节的,对逃逸方以交通肇事罪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推定条款,有利于迅速明确责任,解决纠纷,保持道路畅通,又能为肇事后逃逸行为打预防针,减少逃逸事件。正是基于以上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才作出上述的规定。但是交警部门根据这个规定,确定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的依据是推定事实,至于是否真的是逃逸方违章并不清楚。因此,直接以道路交通法的责任依据作为刑事责任的依据的做法值得商榷。

   这种做法有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之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认定犯罪的依据必须是经过证据证明的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而不是推断和猜想的不完整的事实。这要求司法实践中,指认犯罪存在的证据要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对于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的犯罪应认为其不存在,也就是要疑罪从无。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说明“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均只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而非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都要以先前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同时,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以违反交通法规和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逃逸构成加重处罚要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解释,明确规定为先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情形,且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根据解释,如果逃逸方在事故中没有违反交通规则,那么即使逃逸,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新添加的信息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6114488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 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