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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书案由

2011-1-23 15:11:12   来源: [NFROM]  编辑:[WRITER]
 

 

 交通事故起诉书案由

  原告王××,男,1967年8月6日出生,住xxx大港区兴盛里124-4-301,系出租车司机。


 

   被告侯××,男,住xxx大港区××镇××村。


 

   第三人董××,男,住xxx区××镇××村。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9065元及车辆损失5000元。


 

   2、判令第三人承担垫付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1年3月9日,原告驾驶“夏利”牌小车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世纪大道交口时,与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驾驶的“金杯”牌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因此,原告住院25天。


 

   事故发生后,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大队认定,被告无驾驶执照驾驶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经查,被告驾驶的车辆系从第三人处购买,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准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区人民院

   具状人:王××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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