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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事故认定书

2011-2-22 11:09:45   来源: [NFROM]  编辑:[WRITER]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修、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按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对经由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修、鉴定的,应当在检修、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假如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交通治理部分申请复核。

  公安交管部分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题目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由于,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搅浑,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由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根据道交法的划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投递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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