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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首例行人交通肇事罪

2011-3-3 12:00:56   来源: [NFROM]  编辑:[WRITER]
 

 

分析首例行人交通肇事罪

本文为你介绍了分析首例行人交通肇事罪。夜幕下,两个行人嫌麻烦,不走100米外的天桥而横穿公路;酒后驾车的摩托车司机避让不及,翻车倒地身亡。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10万余元。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两个行人赔偿2万余元。

 

  昨日,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李帅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罪。

  去年4月28日晚10时许,20岁的李伟与同在一起打工的朱本志下班回家。走到高新区石新路巴蜀水仪器厂路段公路边时,两人嫌麻烦没有走100米开外的天桥,而是直接穿过公路。

  正当两人跨过路中隔离带走到公路另一侧时,一辆摩托车从石桥铺朝石新路方向驶来。李伟回忆,当时摩托车开得很快,等自己反应过来时,摩托车已侧翻在地,并因惯性作用冲向自己,后连人带车撞向隔离带。在这过程中,和李伟同行的朱本志也摔倒在公路边。

  李伟和朱本志被送到高新区人民医院检查,因伤势较轻,简单包扎后出院。摩托车司机则被送往新桥医院抢救,次日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34岁的摩托车司机张小伟是四川省资阳市人,在石桥铺一家具厂打工。

  事发后,高新区交警支队民警赶到现场勘查,调查显示隔离带有190厘米长的口子,而摩托车司机张小伟为饮酒驾驶,所驾摩托车也是违规二手车。交警认定:当事人张小伟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李伟和朱本志在设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之后,张小伟的母亲许先碧向李伟、朱本志索赔死亡赔偿金8.2万余元,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2万余元,而李伟、朱本志反向许先碧索赔上千元的医药费。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事故中,张小伟应承担事故80%的责任,李伟和朱本志承担20%的责任,遂一审判决许先碧赔偿李伟、朱本志医疗费用的80%共计819元。这笔费用在与许先碧索赔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万余元的20%相抵后,李伟和朱本志赔偿许先碧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的20%,共计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李伟不服,上诉到市五中院。昨天,李伟告诉记者,如果当晚走天桥的话,就不会有现在的官司“缠身”了。

  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在离事发地100多米的位置,就有一座人行天桥,但许多行人嫌麻烦,选择了在车流中左冲右突地过公路。

 

  律师详述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理由

  重庆律师李帅是死者方的代理律师。李帅说,在他的执业生涯中,曾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行人横穿公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应当引起司法部门的注意。昨日,他已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行人横穿公路而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进行立法,“应当追究这些行人的刑事责任,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李帅说,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将醉酒驾车肇事后置死伤者于不顾继续驾车致多人伤亡,盗窃路面井盖,驾车故意在交通拥挤路段“碰瓷”等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行法律、法规对横穿公路的行为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横穿公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新闻不绝于耳,这些人在横穿公路之前,是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结果的,但依然放任了横穿公路的行为,如果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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