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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七”交通肇事案一审有果

2011-3-22 13:57:57   来源: [NFROM]  编辑:[WRITER]
 

受某美发店老板曹某指派,该店员工易某无证驾车发生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四辆轿车、两辆摩托车及一辆电动车损毁。日前,备受市民关注的2009年新华街“八一七”交通肇事案在解放区人民法院审决。曹某和易某均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情回溯

  2009年8月17日14时许,新华北街某美发店门前,店老板曹某驾驶红色本田车要停靠时,发现门前停车位已被占据,便将车暂停别处。进店半小时后,曹某得知店门口停车位已空出,遂将车钥匙交给店员易某,让其将红色本田车挪到店门口的停车位。

  易某挪车的时候,本想踩刹车,却错踩了油门,结果车猛然向前窜出,先撞上前方的一辆白色轿车,后又继续往前冲,与两辆摩托车相撞,并同时将骑电动车的连某撞得腾空摔落。之后,易某驾车又接连撞上一辆行驶的轿车,及一辆等待信号灯的轿车。该轿车失控后,又与其后的一辆出租车相撞。最终,接连的碰撞导致易某驾驶的红色本田车熄火,事故方才终止。而被撞的连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有果

  公诉机关指控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曹某明知易某无驾驶证,还指派易某驾车,两人均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后,曹某家属赔偿了多名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审理期间,死者连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易某、曹某的家属与连某的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5万元人民币。

  对于检方的指控,易某和曹某均认罪。易某的辩护人认为,易某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曹某的辩护人认为,曹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且系初犯,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部门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是投案自首,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曹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曹某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易某、曹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易某、曹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的意见。但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鉴于肇事者有强制性的告知义务,认为曹某在案发后的供述行为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因此未采纳曹某系自首的观点。

  日前,解放区法院一审判决易某和曹某均犯交通肇事罪,分别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目前未传出上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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