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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接到报警,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2011-4-15 13:35:41   来源: [NFROM]  编辑:[WRITER]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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