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河南交通事故律师
-河南最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律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本站首页 交通新闻 事故处理 交通法规 法律文书 律师简介 律师随笔 案例精选 在线咨询 来访路线 联系我们
王治国律师:法学硕士学位,河南电视台、商都网特邀资深法律顾问![查看详细]
手机:13837182785
Email:wzglawyer@126.com
  律师随笔 更多>>
· 解析《侵权责任法》在审判中运用
· 车主未入交强险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 关于车辆贬值能付赔偿的代理词
· 车主与肇事司机不同时的赔偿问题
·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
· 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处理
· 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赔偿主体
· 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发生后该如何处理?
· 职工因工负伤该如何得到赔偿
  推荐新闻 更多>>
·  “火凤凰”的心
· 交警整治行动,没有发现酒驾司机
· 肇事司机当庭认罪 案未审结
· 醉驾入刑 代驾烘起
· 意外车祸险反目 谈判一度陷僵局
· 父亲自杀 儿子撞死母亲情人未遂
· 建 设 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
·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收费吗
· 无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起诉?
 
当前位置:主页 > 交通法规 > 浏览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

2011-4-1 14:36:22   来源: [NFROM]  编辑:[WRITER]
 

 第一条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排查隐患、控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指标、检查、考核、通报、奖惩等方法,督促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定期组织、研究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治理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并逐级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下达年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并进行分解量化;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整体规划,确定交通易堵塞、交通事故多发的区域,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治理;

  (四)定期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每季度汇总检查情况,并进行通报;

  (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纳入本级政府考核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实施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控制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并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安全责任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经常对村民、社区居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村民、居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专题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第八条 单位所有、使用的机动车,单位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管理,其他驾驶人由村民委员会、驾驶人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

  单位应当履行以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

  (一)对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的机动车、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二)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考核奖惩及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等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控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次数;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管理机构或岗位,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主管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人员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培训,并在所属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根据年度控制指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添加的信息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6114488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 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