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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1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新规定

2011-4-11 15:01:42   来源: [NFROM]  编辑:[WRITER]
 

  修订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全国统一实施,原规已经废止执行。新老规定之间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开车人切身利益。主要有以下4处修改:
  
  一、轻微事故不撤离造成交通堵塞处200元罚款,原规定虽说也要求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事故,但无强制性规定。 

  新规则作出了具体处罚:对因未自行撤离现场而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查处。

  二、“先协商再撤离”改为“先撤离再协商”,在轻微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上,原来的程序是当事人在现场先写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并共同签名,然后撤离现场。李成说,新规定则相反,要求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然后再进行协商。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撤离现场后,直接前往理赔中心处理。这种程序上的颠倒,目的是为尽快恢复交通。

  三、“先救伤员再警戒”改为“先警戒再救伤员”,在交警对事故现场的处置上,原来的程序是首先组织抢救伤员,第二步是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新规则相反,要求先设警戒区,第二步再组织抢救伤员。李成说,在步骤上作出调整,意在避免因围观、现场混乱等因素发生二次事故,减少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交警其实是警戒和救治伤员同步进行。

  四、“有异议上法院”改为“有异议向上级交警部门复核”,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信访途径来反映。新规则更为人性化,持有异议者,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天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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