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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只有过户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吗?

2011-4-21 15:48:09   来源: [NFROM]  编辑:[WRITER]
 

     一直以来,在人们的意识中,总是有这样一个误区,大家总认为机动车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后,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包括一些专业的律师们也是这样认为,笔者就亲自看到过有个共和国的律师持这样的错误观点公开在报纸上解答这个问题,为此,笔者觉得非常有必要把自己的一些认识写出来,以供大家参考。

   机动车在法律上属于动产。我国民法理论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判断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不是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者判例)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况下,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应该说明的是,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在买卖中的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是,无登记,无转让。

 再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从这个法律条文也可以看出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因此,可以看出,机动车并非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是“交付”,并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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