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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可申请国家专项资金

2011-4-1 17:15:48   来源: 作者:
 

  

   2011年度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近日正式启动。据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司长贾其海介绍,该项工作将依照徐绍史部长的指示,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积极性,发挥行业协会熟悉本行业状况等方面的优势,商由行业协会负责专项工作有关申报、评审工作。

  据了解,专项工作包括“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以奖代补”是指通过考核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示范工程主要是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多金属尾矿等综合开发利用,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据贾其海介绍,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中央财政将从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据悉,矿山企业申报奖励资金必须符合下面7个基本条件:一是法定证照齐全、有效。二是依法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已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费。三是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四是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五是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有违法违规处罚记录但已完成整改。六是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七是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应完成了规定的整合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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