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新闻热线:
4006 222 148
service@5Law.cn
本站首页 行业要闻 各地动态 关注矿山 行业人物 事故快报 行业观察 政策法规 热点追踪 公检法司
  最新公告:
·丰城地矿局:结合地球日活动,巧打综治宣传牌   ·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兴亚煤矿事故致9死16伤  ·每年煤矿工人因尘肺病死亡的则有6000余人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浏览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1-6-8 16:17:21   来源: 作者:
 

  

【分类号】221009199504

【标题】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煤炭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50426

【实施日期】1995042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安全

【文号】煤安字〔1995〕第203号

【名称】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能

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

 

为落实《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保证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的正常使用,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现将《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为了落实《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确保便携式热催化瓦斯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包括矿灯瓦斯报警器,以下统称为瓦斯报警矿灯)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现对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矿务局(矿)应根据部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研究制订两类仪器的装备计划并负责仪器的管理工作。局、矿长应保证购置两类仪器所需资金,局、矿总工程师对贯彻本规定及制订使用管理办法负全面责任。

二、对各单位购置的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要集中进行验收,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由矿务局(矿)组织验收,地方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应由省(区)煤炭局(厅)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三、各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单位必须集中管理,统一发放。仪器发放室、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工作场所要适合集中管理、统一发放的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进行维护,坚持每隔七天用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一次调校,保证正常使用。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必须编号,固定专人使用。

四、各省(区)通风仪器仪表维修站、矿务局通风实验室、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较集中的地(市)煤炭局,必须装备校准气样配气装置,负责向所属煤矿和所在地区的乡镇煤矿有偿提供校准气样。

五、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的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人员需经矿务局以上、地方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人员需经市(地)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对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使用人员要进行管理和使用常识培训,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

六、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各矿务局、矿按实施细则制订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更多>>
· 关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公经费
· 关于征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
· 关于征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
  国土风采 更多>>
· 伊春市开展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环保专
· 光溜溜的矿山又披上绿色外衣
· 中国版铁矿石指数推出国际三大矿山
· 北出口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一期工程顺
· 通辽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 危机矿山找矿取得重大突破:白银闭
· 龙凤非煤矿山安全再念“紧箍咒”
行业要闻 | 各地动态 | 关注矿山 | 行业人物 | 事故快报 | 行业观察 | 政策法规 | 热点追踪 | 公检法司
  版权所有: 矿山与安全 - 中国法律网5Law.cn
电话:4009-222-148 15890688808
邮箱:service@5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