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云南省化工行业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实施意见》指出,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等特点,一旦发生爆炸、火灾或泄漏事故,会给周边人群带来严重的后果,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引起社会恐慌,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云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突出园区化、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四化”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实施意见》要求,从2012年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必须进入化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搬迁进区入园,对不能立即搬迁的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设施,坚决杜绝在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新建用于人员居住、办公等建(构)筑物,已经规划或在建的要立即停止。
《实施意见》明确,云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重大危险源涉及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传远和连续记录,省属国有重点及大型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大众危险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自动化监控,并预留与省安全生产在线监控系统接口,实现数据共享、业务联动,形成高效灵敏、运行可靠的安全生产决策分析、监测预警、安全救援、事故模拟、应急通信等信息保障体系。
《实施方案》规定,云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快实施自动化改造,2011年底前,所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必须全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必须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2012年底前,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气)站必须安装阻隔防爆装置或者搬迁,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系统,否则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实施意见》强调,云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开展以班组、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及中央驻滇、省属国有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要求,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凡被评为安全标准化一级或二级的达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时,可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凡在规定时限内未达标的企业,将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预期未达标的,将依法予以关闭。
《实施意见》还要求,云南省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黑名单”制度、诚信制度、警示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加强隐患排查,加强事故查处。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重大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1年禁止新建和改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同时,云南省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做好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配备工作。其中,昆明、昭通、保山、丽江、文山、普洱和西双版纳等7个省级应急物资储备仓库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增加物资储备品种,完善场地设施建设,保障各储备仓库正常运行,并逐步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调运机制,增强应急处置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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