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郑州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当前位置:主页 > 工伤认定> 浏览

工伤性质认定中应注意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审查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8-31   来源:   编辑:
 

[案情简介]
    肖某系某企业职工,2002年10月在值夜班过程中突发疾病致半身不遂。2003年1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肖某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该鉴定结论和调查核实的其他材料,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肖某受伤性质为工伤。某企业对该行政认定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当地法院受理后,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性质认定决定。 
    [案情评析]
    本案涉及证据采信的问题。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是行政认定中的必经程序。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都是认定某一些受伤情形是否属因工受伤的重要证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其由特定机构作出,具有与一般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不同的专业性,行政部门往往会因此而忽略对其依法进行审查。
    对行政程序中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有关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要求其应当具备法定形式和法定的实质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四条对鉴定结论的法定形式作出如下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同时,该司法解释的第六十二条作出了以下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该规定明确了鉴定结论合法的三个实质要素: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三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在行政认定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虽然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方面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却忽略了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一主要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作出认定决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便是因未注明鉴定依据、缺乏鉴定人资格说明及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等原因而被人民法院判定为不合法,从而导致应诉被动。

 
上一条: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级别
下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