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郑州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当前位置:主页 > 劳动常识> 浏览

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不上班也享受生活费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8-31   来源:   编辑:
 

职工马某与单位就岗位变更问题未达成一致,长达半年的时间未到单位上班,单位既未对其处理,也不为其发放生活费。为追讨生活费,马某诉至仲裁委,并最终维权成功。

  马某系济南某建筑公司职工,于1985年到单位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85年3月1日至1995年3月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至1997年12月30日结束。之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至今。2005年12月、2006年1月,马某实际出勤天数分别为11天、12天,建筑公司向其发放了566元、466元的工资。2006年2月,马某因工作岗位安排问题与建筑公司产生分歧,遂不再到单位工作。建筑公司于2006年7月16日向马某发出一份特快专递,要求马某在2006年7月20日到新岗位上班,马某已签收,但仍未到岗。期间,马某多次要求建筑公司补足2005年12月、2006年1月的工资,支付2006年2月至今生活费,均遭建筑公司拒绝。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马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

  仲裁委认为:马某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马某应服从单位有关劳动纪律的管理规定,建筑公司亦应按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作岗位。建筑公司变更马某的工作岗位,应与马某进行协商;马某做为单位的一名职工,亦应遵守单位的相关工作安排,并应积极就变更事宜与建筑公司进行协商。2005年12月及2006年1月,建筑公司按马某的出勤天数为其发放工资的做法未有不妥之处。2006年2月至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马某未上岗工作,期间,建筑公司应向其发放生活费。

  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仲裁委依法裁决:建筑公司为马某发放2006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生活费1150元。

 
上一条: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对比研究
下一条: ·劳动部通知凭工作证可证明劳动关系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