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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什么不能临时的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9-1   来源:   编辑:
 
 没几天工夫, “临时性强奸”一词就频频出现于各大网络论坛,成为继 “躲猫猫”、 “俯卧撑”等之后,又一网络流行语。有网友预言 “临时性强奸”将成为2009年第一网络流行语。 (四川新闻网11月2日)

  “临时性强奸”一词,缘起今年6月10日晚,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带着两个女孩吃饭,趁其中一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将其带到宾馆后强奸。后南浔法院考虑到两人属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3年。而此等罪行,怎么也得判个10年8年的。

  此判决一出,舆论大哗。随之 “临时性强奸”一词迅速蹿红,一人发言10数万名网友跟帖。伴随其后的则是人们对南浔法院判决的质问,以及公众对判决公正性的怀疑。原因很简单:古今中外,类似的案件无数,判决案例无数,以 “临时性强奸”论罪的估计绝无仅有,否则不会有如此的舆情沸腾。对于这等 “法律表述”,估计连 《红楼梦》中 “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贾雨村也断不会如此没来由的,尽管他在 “护身符”的压力下,不会动打死人的薛公子一根毫毛。贾雨村刚 “授了顺天府尹”,碰上薛公子打人致死案时,也是大喝一声: “哪有这等事?打死人竟白白地走了拿不来的?”我很相信南浔法院方面也定会“三堂会审”、 “勘验现场”、 “检搜证据”、 “坐实口供”,然后将那俩不争气的协警拿下,使其永远 “协”不了“警”。人民法院嘛,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断案原则,那是错不了的。

  可是,任是新 “授了顺天府尹”的贾雨村豪气干云,还是架不住 “护官符”的威慑作用。刚刚怒喝 “打死人竟白白地走了拿不来”的小贾还惦记 “但事关人命,蒙皇上隆恩起复委用,正竭力图报之时,岂可因私枉法”,转眼,便在门子如此这般的调教下,败在了权力金钱面前。这才演绎了一出典型的权钱交易——“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冤死的是薄命的冯渊,得意的是薛公子,冷了心的是书中的“军民”人等,留下的是千古冤案。

  派出所的协警员,不知道在当地算个多大的官员,竟然色胆包天干出这等肮脏之事。我更不相信南浔是个有头有脸的人就可以找小女孩喝酒开房的地方,但是有关部门对干部监管不力,对所属人员约束不严,那倒是可能的。特别是在犯了错误的时候,当地的法院还可千方百计地寻据轻判,几乎是无限使用了“自由裁量权”。

  我断定,南浔法官绝不会是当代贾雨村,他们只是面对这种突发事件一时不大适应,意识还不那么清楚。你想呀,一般贾雨村断案的时候,都是使俩钱给苦主, “五百也可,一千也行,有银子也就无话了”。南浔那边该不会有此事发生,公众舆论在那盯着呐,万一有人将此事张扬出去 (事实证明,人家的考虑还真就没白费。这不,有了充分的 “临时性”判决依据,网上还炒得沸沸扬扬的呢),那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临时性强奸”到底该如何理解,有专业律师表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法律上叫作 “临时起意”,可以用来解释犯罪动机。 “临时起意”是法官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之一,只不过在不同的案件中酌情考虑的程度不同。

  既有如此的解释,我还是要问,两位协警邱某与蔡某,带着两个女孩一同出去吃饭,仅仅是 “临时性”的吗?蔡某驾驶轿车带大家到宾馆开房,先后强行与女孩发生性关系算 “临时性”行为吗?假如邱某、蔡某如此蓄谋已久的行为都算是 “临时性”犯罪,那么,还有什么犯罪不是 “临时性即意犯罪”呢?

  人们不禁要问,南浔法院如此自由行使自由裁量权,创造出 “临时性强奸”这样的 “临时性”判决,该不是“有了银子也就无话”使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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