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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的条件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9-3   来源:   编辑:
 
 我现在没有直接的和原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证明,工资条,工作证,证人证言等都没有。但劳动监察大队去查了一次,他们也承认了。我的案子现在在仲裁,但他们要工资条,工作证,证人证言等,他们已经给劳动监察大队承认了,难道还要提供证据吗?是不是只要有劳动监察大队的证词就可以了。我想起诉到法院。请问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是不是必须得有和公司的直接证明材料法院才立案?

  律师解答:

  你最好到劳动监察部门取得立案调查的笔录材料,作为仲裁证据,然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对仲裁结果,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的相关知识:

  1.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案件未经仲裁机关处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责任解决。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的,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前量程序。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据此,劳动争议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申请仲裁,因而导致仲裁机构不受理案件的,该争议未经仲裁程序依法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书涉及对多个事由多个人裁决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受理案件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都必须符合法律关于起诉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条件。当事人对涉及多个事由多个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以分清当事人和事由为基础。是谁不服仲裁裁决,不服哪一项事由的裁决,不服该裁决提出了怎样的诉讼请求,等等,诸如这些问题,起诉时必须明确、具体,不能笼统而论。事实上,即便是裁决所涉及的多个人都不服裁决涉及的多个事由,一并作为集团诉讼的话,也很难作到“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更不用说一部分人对一部分事由不服的情况了。因此,对于裁决书涉及多个事由多个人的裁决,当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依法审查受理,不宜笼统作为一案受理。

  3.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仲裁的,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受理,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构不受理,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的问题,法律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具体的司法解释。作为一个研讨题目,我们的基本思路和观点是:

 (1)前置法定原则,法律确定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必须遵守;

  (2)程序前置必须合法,如果前置的程序脱离法律依据,则不得对抗人民

  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

  (3)因此,对于实际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分析:

  ①仲裁机构依法不受理的争议,如确实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可根据纠纷的具体性质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受理;如虽属受理范围,但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因而仲裁机构不受理的,则因为案件未经仲裁实体处理,人民法院亦不应当受理。

  ②对于仲裁机构违法不受理的争议,违法不受理的实质是滥用职权剥夺当事人诉权,应视为经过仲裁程序,对此种情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受理。一般情况下,仲裁机构违法不受理的情况主要表现为:A.属于受理范围而不受理;B.符合时效规定而故意否定或者人为制造障碍使之超越时效。

  (4)凡遇到此类问题,人民法院须采取慎重态度,要认真分析,调查研究,个案对待,逐级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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